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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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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辽地税函[2001]371号 |
文件名: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地税函[2001]37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朝阳市益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在建工程投资入股如何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
发文日期: |
2001-12-18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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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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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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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朝阳市益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在建工程投资入股如何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函[2001]371号
全文有效
2001年12月18日
朝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市《关于对朝阳市益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在建工程投资入股如何征收契税的请示》(朝地税发[2001]28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第一款“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征收契税”的有关规定,高树轩以个人房产与他人入股合资成立朝阳市益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公司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应征收契税。
此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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