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 |
发文单位: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大地税告[2002]1号 |
文件名: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地税告[2002]1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清查漏征漏管户的通告 |
发文日期: |
2002-03-01 |
政策解读: |
- |
备注: |
- |
纵横四海点评: |
-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清查漏征漏管户的通告
大地税告[2002]1号
全文有效
2002年3月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查漏征漏管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已办理工商登记而未在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或经有关机关批准设立需在地方税务机关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限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市内四区的纳税人到西岗区唐山街40号市地税局税务登记管理分局办理,旅顺、金州、普兰店、瓦房店、庄河、长海、开发区、保税区、度假区的纳税人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
二、对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但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限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三、对未按规定申报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限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规定,对上述三种情况在限期内改正的,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咨询电话:3608815 3609298
特此通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