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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地税函[2002]第167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税前列支以前年度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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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辽地税函[2002]第167号
文件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地税函[2002]第167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税前列支以前年度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2-05-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税前列支以前年度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函[2002]第167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税前列支以前年度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函[2002]第167号
全文有效
2002年5月21日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税前列支以前年度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沈地税发[2002]46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如下:
沈阳抗生素厂于1999年1月28日转制为个人世间独资企业以后所承担的债权、债务,应以沈阳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其资产的评估结果为依据。因此,沈阳抗生素厂转制以前所欠银行贷款利息,不得在转制以后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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