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
大地税函[2002]184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
大地税函[2002]184号
全文有效
2002.08.02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另在执行《批复》第四条第三款时,其减征幅度和其他奶在辽宁省人民政府未做出规定之前,可给予减半征收二年的税收优惠,并按市局有关减免税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