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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地税函[2002]359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联通本溪分公司发放佣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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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辽地税函[2002]359号
文件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地税函[2002]359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联通本溪分公司发放佣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2-11-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联通本溪分公司发放佣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函[2002]359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联通本溪分公司发放佣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函[2002]359号
全文有效
2002年11月27日
本溪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联通本溪分公司发放佣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报告》(本地税函[2002]1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联通本溪分公司将其销售移动电话充值卡、SIM卡以及IP卡、网卡的业务委托给个人或个体工商户,并以返还或销售折让、折扣的形式向个人或个体工商户支付佣金。由于电信资源经营权具有专有性,因此个人及个体工商户所取得的上述佣金收入属于代办服务性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2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个体业户取得的上述收入,不并入其生产经营所得中,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联通本溪分公司向个人或个体工商户支付佣金时,应以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一个月内取得的佣金收入为一次,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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