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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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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辽地税办发[2003]24号 |
文件名: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地税办发[2003]24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月份票证清点制度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3-05-14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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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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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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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月份票证清点制度的通知
辽地税办发[2003]24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省局直属局:
为切实加强票证管理,防止积压税(费)款,把经常性的税收 (包括社会保险费、河道费)票证检查纳入县(市、区)局和税务所的日常工作中,建立有效的自我约束和监督机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省局决定从2003年5月份起在全省地税系统实行月份票证清点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地税系统税务所和使用票证的征收科(股)从2003年5月份开始,除进行票款结报外,每月28日前,税务所长(征收科长)和内勤对持票征收税(费)款的税务人员未填开的各种票证(包括百元版税收完税证、税收通用完税证、计算机用税收完税证、罚款收据、定额10元、5元、2元、1元、印花税票、印花税完税证、河道费收据、社保费专用缴款票证和计算机用社保费专用缴款票证)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持票的税务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把未填开的各种票证全部交由内勤接受检查,内勤在检查过程中必须同征收人员的结报手册进行认真核对,核对无误后由内勤填写"月份票证清点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表式附后),征收人员、内勤、税务所长(征收科长)分别在"明细表"上签字,在30日之前将"明细表"报送县(市、区)局计财科。对在清点检查中发现数量不符、丢失票证和积压税款的,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以及省局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且按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二、县(市、区)局计财科负责对税务所、征收科报送的"明细表"进行核对、审查,并且按季度对领票单位进行检查;市局每半年抽查一次;省局对各市不定期进行抽查。
三、"明细表"一式两联,第一联税务所(征收科)留存,第二联上报县(市、区)局计财科作为核对备查的依据。
四、"明细表"由各市局统一印制、发放。各市要加强检查指导,对不按要求填报的单位要及时纠正,确保清点制度落实到位,同时各市要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好的作法及时上报省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五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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