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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国税发[2003]189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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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辽国税发[2003]189号
文件名: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国税发[2003]189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10-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国税发[2003]189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国税发[2003]189号
  全文有效
  2003年10月24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省地税局大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公正、公开地开展好全省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充分认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密切协作、互通信息、共同配合,做好本地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实施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制度,是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律,让依法纳税、诚实守信的纳税人获得政府的优待和褒奖,让有偷、骗、逃税行为的纳税人因失信而付出高昂代价,规范税收秩序,促进诚信纳税,明确征纳双方义务,建立合作、双赢、互信的新型征纳关系,理顺税收法律关系,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借以达到促进市场主体依法纳税、守法经营、公平竞争、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税收环境的目的。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领导管理机制
  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采取联席会议的形式,指导协调全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共同研究解决重大事项问题。系统内部的日常管理工作,分别由省国税局征收管理处、省地税局征收管理处具体负责。
  市、县(区)一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开展此项工作前应联合成立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稽查、征管等有关处室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分别设在国税局、地税局征管科(处)室内,负责日常工作。对国地税共管户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应当以联席会议的形式,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同步开展。市局一级领导小组负责对县(区)局一级领导小组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并要定期对各个等级的纳税人进行抽查。
  三、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为了更好贯彻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施行办法》,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对评定内容进行了具体分数分配细化,并共同制定了《辽宁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审批表》(见附件 1),表中的税务登记等五项内容分数评分时扣满为止,各项计分不按负分计算。各级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按照评定程序和《审批表》规定的评分标准,认真做好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1、由纳税人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按照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填写《辽宁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审批表》,并为纳税人打分,初步评定纳税人的等级。
  2、由纳税人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召开联席会议,共同裁定纳税人的等级,并填写《辽宁省纳税信用等级联合评定审批表》,对于国、地税双方一致评定A级纳税人的,要在"主管国、地税联席会的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上报到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审定。在评定B、C、D级纳税人时,如国、地税双方评定意见能达成一致的,可不必请示上一级税务局,直接填写"主管国、地税联席会议意见",完成评定工作。
  3、对纳税人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席会议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要根据总局《实施办法》的第十八条规定,由主管国税局、地税局在"主管国、地税联席会议意见"栏中分别签署意见后,交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席会议评定。
  4、对于纳税人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设置不一致的,要按照《办法》的第十七条,由市一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本着实事求是及纳税人缴纳税款程度召开联席会议共同评定。
  5、纳税人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完成全部纳税人评定工作的30日内,将纳税信用等级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6、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纳税人,由市国、地税局根据《办法》予以公告,并共同颁发纳税信誉A级证书及牌匾(式样及规格见附件2),证书及牌匾由各市国税局、地税局共同研究制作。
  7、国、地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分别做好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有关的档案的保管工作。
  四、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周期和范围
  各市要每两年开展一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各地国税局、地税局要密切沟通,特别是对共管户,要互相交换信息,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双方要同步进行。从2004年开始做好试点工作,条件成熟时可全面推广。涉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在评定年度的5月底之前,完成评定工作,确定纳税信用等级;其他纳税人,在评定年度的3月底之前,完成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各级国、地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A级纳税人所占比例应适当掌握,同时评定中应考虑企业规模,企业规模的主要指标是企业纳税额度的多少及税负的高低。除办理税务登记未满二年的纳税人和个体定期定额户暂缓执行外,其他所有纳税人均在评定范围内。
  五、加强日常管理工作,强化监督
  纳税人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做好日常的纳税评估和税源监控工作,全面掌握纳税人的情况,避免遗漏涉税信息的情况发生,必要时要进行实地检查,使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有据可依,同时对已评定为各类等级的纳税人做好动态监控,对发现有虚假申报、偷税或涉税犯罪,已不符合原评定等级的纳税人要将其降为相应的纳税信用等级。为减少工作量和人为评定的不准确性,各市要积极探索,研制开发信用等级评定系统,利用现有征管信息,实行计算机自动打分评定,实现评定的自动化、科学化。
  各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C、D级纳税人除按《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施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措施处理外,一方面从加大税收宣传力度,增强税法宣传效果上入手,丰富其税收知识,增强其纳税遵从的意识,减少不遵从税法的行为;另一方面要靠严格的管理和有效的稽查,重点监控和实施必要的处罚,增加其逃税的成本,使纳税人体会到不依法纳税的代价,发挥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税收征管工作服务的作用。
  六、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社会影响力
  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在广大纳税人中做好纳税信用等级的宣传工作,宣传方式应以多种形式进行,可以与税收法规的宣传结合在一起,也可为纳税人举办培训班,各地的办税服务大厅要设立咨询岗位,通过宣传,将各个等级的评定标准以及奖惩措施告知纳税人,使纳税人明确依法纳税为企业带来的好处,积极配合、积极参与、积极支持纳税信用评定工作。对于A级纳税人要在报纸、广播、电视上给予宣传提高其社会信用度和影响力。
  七、其他事项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评定为A级和D级的纳税人要及时上报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备案。
  对只属于地税纯管户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由地税系统自行负责。全省地税系统《纳税信誉等级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后,另文下发。
  附件1:辽宁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审批表(略)
  附件2:纳税信誉A级牌匾式样
  长60CM、宽40CM
  纳税信誉A级证书式样
  长23.5CM、宽16.5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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