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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地税告[2003]9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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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大地税告[2003]9号
文件名: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地税告[2003]9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通告
发文日期: 2003-11-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通告
大地税告[2003]9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通告
  大地税告[2003]9号
  全文有效
  2003年11月6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国税发[2003]120号)规定,现就有关涉及纳税人的主要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03年11月1日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以下简称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均由地方税务局管理和监督。凡已委托给其他部门管理的,必须依法收回。
  税务局将对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一次清理。从2003年11月1日起,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纳税人必须经主管地方税务局认定方可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经地方税务局认定的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不得作为记账凭证和增值税抵扣凭证。
  纳税人必须于2003年10月31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缴回已经领购的货物运输业发票,经税务机关审核界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再返还其继续使用;未缴回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不得开具和使用,也不得作为记账凭证和增值税抵扣凭证。
  二、从2003年1 2月1日起,国家税务局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请抵扣的所有运输发票与营业税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比对。凡比对不符的, ―律不予抵扣。对比对异常情况进行核查,并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开具或取得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单位进行处罚。
  三、从2003年12月1日起经地方税务局认定的自开票纳税人在申报缴纳营业税时应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发票消单》纸制文件和电子信息。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申报抵扣2003年11月1日起取得的运输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填报《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纸制文件及电子信息,未报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对《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发票清单》、《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电子信息采集软件, 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并免费提供使用。纳税人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chinatax.gov.cn) 下载。
  四、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发票,应当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得予以抵扣。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前开具的运输发票,必须在2004年1月31日前抵扣完毕,逾期不再抵扣。纳税人办理时,应附抵扣发票清单,清单式样向主管地方税务局领取。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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