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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地税发[2003]225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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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大地税发[2003]225号
文件名: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地税发[2003]225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12-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3]225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3]225号
  全文有效
  各基层局:
  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2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55号)的规定,现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申报表使用
  将原有的《大连市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汇总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五个申报表,简化合并为《大连市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三个申报表。启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必须明细填列重点纳税人、当期有应缴税款的纳税人的有关情况。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按法律、法规规定须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和经税务机关确定为重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表》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体建账户业主季度申报纳税及年度申报纳税。
  二、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申报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时,要同时报送《大连市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扣缴外人所得税报告表》和《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
  重点纳税人(不含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人员、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体工商户业主)实行双向申报。即扣缴义务人按月扣缴申报,重点纳税人按季自行申报,形成交叉稽核。
  为了方便纳税人,简并征期,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建账户的业主的经营所得实行按年计算按季预缴申报的办法,取消第四季度的预缴申报,由年终汇算清缴申报替代。汇算清缴申报期为年度终了30日内,汇算清缴期为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
  三、完税凭证的使用。
  税务机关在收到扣缴义务人缴纳的代扣、代收税款时,必须给扣缴义务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税务机关不再另行给纳税人开具任何完税凭证。各基层局必须对《代扣代收税款凭证》进行严格控管。
  四、扣缴手续费
  税务机关在支付扣缴义务人扣缴手续费时,应严格核对其报送的《扣缴外人所得税报告表》和《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支付其扣缴手续费。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重点纳税人监控对象(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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