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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财预[2004]285号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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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辽财预[2004]285号
文件名: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财预[2004]285号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6-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辽财预[2004]285号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辽财预[2004]285号
  全文有效
  各市财政局、国税局、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第5款所指的学校,不包括各类股份制学校及民营、私立学校。
  二、《通知》第一条第6款所指的企业,不包括各类承包、挂靠企业。
  三、《通知》第一条第10款所指的收费项目,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要对收入全额征收企业所得税;虽经批准但收入未纳入或未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专户管理的,要对收入未纳人部分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本《通知》第一条第1款至第6款规定的纳税人免征营业税的同时,一并免征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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