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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地税发[2004]78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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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辽地税发[2004]78号
文件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地税发[2004]78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8-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4]78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4]78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直属单位:
  自《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实行以来,各地先后向省局反馈了一些该办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经过认真研究,省局对该试行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如遇其它问题,要及时向省局(财务处)反馈。
  附件1.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编码原则
  2、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参考标准
  3、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各种固定资产审批单(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八月三日
  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地方税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地方税务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地方税收事业的发展,根据《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并参照《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地税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系统固定资产是指由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所占有、使用的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批量购置总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同类资产,也视同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固定资产核算;保管、使用、配置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实施固定资产产权管理,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系统固定资产实行电算化管理,统一使用《辽宁省地税系统财务管理软件》和《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软件》。
  第六条系统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编码管理,编码原则见附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工作职责
  第七条系统的固定资产实行"统一归口,分级管理"的管理原则。省局为全省地税系统的固定资产管理机构,省、市、县(区)局系统财务管理部门为固定资产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内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与监督;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会计核算部门 (办公室或计会科)为固定资产的财务核算部门,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账务核算与监督;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行政后勤部门(办公室或服务中心)为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部门,统一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实物的核算、验收、配备、保管和处置,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物形态进行综合管理;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所属各部门为固定资产的实物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管理。
  第八条系统财务管理部门在固定资产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上级机关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制度;
  (二)制定本系统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本系统的固定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固定资产的购置、调拨、转让、报废、报损、盘盈、盘亏的审批工作,组织固定资产处置的评估工作;
  (五)负责管理本系统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编制固定资产购置预算,组织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等工作;
  (六)组织审核基建项目的申请立项、办理基建项目的审批,组织协调基建竣工项目的预决算审计、实地验收和移交使用工作;
  (七)负责向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报告本系统固定资产的管理情况;
  (八)负责本系统固定资产管理情况的统计与上报。
  第九条固定资产财务核算部门在固定资产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
  (二)负责固定资产建账、入账及会计核算工作;
  (三)年终与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对账;
  (四)参与本单位基建竣工项目的预决算审计、实地验收和移交使用工作;
  (五)配合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开展定期固定资产清理工作;
  (六)年终向本级财务管理部门报送固定资产的各种报表及数据。
  第十条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在固定资产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具体的操作方法;
  (二)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检查管理工作;
  (三)负责向财务管理部门、财务核算部门提供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增加合理配置的情况汇总申请预算和分配方案及减少方面的实物完损鉴定、处置意见等;
  (四)参与本单位的设备采购,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入库、领用、内部变动、处置等相关手续;
  (五)负责本单位拟开工基建项目的申报,参与本单位基本建设预(决)算和项目竣工的验收工作;
  (六)负责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工作,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及时查明原因,并办理报批手续;
  (七)负责固定资产清理后与财务核算部门和使用部门对账工作,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在固定资产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对本部门在用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并明确资产的使用保管人;
  (二)维护本部门在用固定资产的完好;
  (三)对闲置和拟报废的固定资产及时退回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
  (四)积极配合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开展定期固定资产清理工作。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分类和计价
  第十二条系统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六大类,下设子目和细目。
  第十三条房屋及建筑物类资产,是指各级地税机关占有或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包括土地、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和其他建筑物4个子目。
  (一)土地,指其上无建筑物,有专门用途,并已办理土地证的空地,包括农场,果园和其他土地3个细目。
  (二)办公业务用房,指用于办公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办公用房、专业用房和其他用房3个细目。
  (1)办公用房,主要是指各级地税机关使用的办公室用房、辅助用房、服务用房及通用设备用房等。
  (2)专业用房,主要是指专用的票证库房、服装(装备)库房、纳税人资料档案室、计算机机房、征收服务大厅等。
  (3)其他用房,主要指车库及入防工程等用房。
  (三)职工宿舍,指各级地税机关购建的职工宿舍及其附属设施等。
  (四)其他建筑物,指培训中心、教学楼、招待所等建筑物。包括培训中心、教学楼、招待所和其他4个细目。
  第十四条一般设备资产,指地税系统用于税收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包括15个子目。
  (一)小汽车,指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以及属于小轿车型、吉普车型、旅行车型的各种封闭式车辆。包括小轿车、吉普车、车内座位在20个以下旅行车和其他小汽车4个细目;
  (二)大轿车,指车内座位在20个以上或车长在6米以上的旅行车;
  (三)货车,指大货车、小货车、厢式货车、轿货车等。包括大货车、小货车、厢式货车、轿货车和其他货车5个细目;
  (四)摩托车,指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不包括后三轮货运摩托车);
  (五)其他机动车,指除小汽车、大轿车、货车、摩托车以外的机动车辆;
  (六)各种机动船,指地税机关稽查、征管业务用机动船;
  (七)计算机,指大型机、小型机、计算机服务器、台式计算机及手提式计算机等各种计算机;
  (八)复印机;
  (九)传真机;
  (十)移动电话;
  (十一)无线寻呼机;
  (十二)录像设备,指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编辑机等及其附属设备;
  (十三)照相机,指各种照相机及附属设备;
  (十四)电视机;
  (十五)其他一般设备,指以上各类项目中未包含的一般设备;包括以下6个细目:
  1.空调机;
  2.办公家具,包括保险柜、文件柜箱、沙发、茶几、床、办公桌椅等;
  3.打印机;
  4.音响设备;
  5.扫描仪;
  6.其他。
  第十五条专用设备类资产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
  第十六条文物和陈列品资产,指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接管、接受捐赠或购置的历史文物和陈列品。包括古物、字画、纪念品和其他4个子目。
  第十七条图书类资产,指各级地税机关购置、贮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图书等。如单位图书馆、阅览室图书。
  第十八条其他类资产,指以上各类未包含的固定资产。包括各种文体设备、医疗器械、厨房设备、洗衣机、电冰箱和其他6个子目。其中,各种文体设备包括大型乐器和大型体育器材2个细目。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计价方法
  (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二)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买价、调拨价加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税计价,购置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计价。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记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六)无偿调入旧存的固定资产,应按资产的账面原值入账;不能查明存价的,可按估计价值入账;
  (七)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第二十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
  (一)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补充设备和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四)按照实际价值调整暂估价值的;
  (五)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的。
  第二十一条行政单位和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按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固定资产比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折旧。
  第二十二条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考核固定资产使用效果,根据系统的工作特点,特制定系统各类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参考标准(见附件2)。各级地税机关可参照此标准合理配置固定资产。对于国家有关部门明确规定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
  第二十三条各级地税机关应根据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税收工作的需要,在财力可能的情况下,按照科学、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增加固定资产。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的增加,分为自建、购置、无偿调入、盘盈和其他5种方式。
  第二十五条增加固定资产,要编制购置计划,列入当年预算要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配置固定资产。对于技术含量高及重大采购项目,应进行必要的可行性研究和技术论证。
  第二十六条增加的固定资产若属于系统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所规定的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任何单位不得私自购置。
  第二十七条增加固定资产,应按自建、购置、无偿调入、盘盈和其他5种方式填报审批、验收资料。
  (一)自建的固定资产,先由资产承建部门、固定资产财务核算部门、实物管理部门和技术部门组织验收,并由资产承建部门根据《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填写《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基本建设项目验收单》。同时,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和财务核算部门及时登记资产的相关信息。
  (二)购置的固定资产,先由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技术部门和使用部门进行验收,并由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填写《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验收单》,并登记资产的相关信息。使用部门持《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验收单》和购货发票到财务核算部门报销,经财务核算部门审核确认后,进行资产的账务处理。
  (三)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先由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技术部门、使用部门进行验收,并填写《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验收单》,并登记资产的相关信息。财务核算部门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验收单》和《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无偿调拨审批单》进行审核确认,并进行资产的账务处理。
  (四)盘盈或其他方式增加的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技术部门、使用部门进行验收,并填写《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验收单》,并登记资产的相关信息。同时,由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填写《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增加审批单》,报本级财务管理部门审批。待审批后,再由固定资产财务核算部门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增加审批单》和《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验收单》进行审核确认,并进行资产的账务处理。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各级地税机关对其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发生减少时进行的处理。具体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盘亏和其他5种方式。
  (一)无偿调出,指固定资产以无偿转让方式变更其占有权、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指以有偿转让方式变更固定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权益的资产处置;
  (三)报废报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照有关规定,对超过使用年限、自然损失、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且已不能继续使用,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四)盘亏,是指在固定资产日常盘点或清理过程中发现的较固定资产实物账短缺的固定资产进行的资产处置;
  (五)其他方式,是指除无偿调拨、出售、报废报损、盘亏以外的固定资产处置方式。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的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的固定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经科学论证,确需淘汰的固定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固定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
  (五)超过使用年限应予报废的固定资产;
  (六)根据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处置的固定资产。
  (七)其它需要处置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须报经省财政厅批准的:
  1.省局的土地、房屋建筑物;
  2.省局除土地、房屋建筑物以外,原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固定资产。
  (二)须报省局批准的:
  1.市级及市级以下地税机关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2.市级及市级以下地税机关除土地和房屋建筑物以外,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固定资产。
  (三)须报市级地税机关批准,并向省局备案的:
  1.市级及市级以下地税机关单位价值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5万元以下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2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
  以上固定资产的处置结果,省地税局每年年终将汇总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出售固定资产前,应委托由省或市级地税机关统一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拍卖,出售价格不得低于资产评估价,并按实际转让价格登记入账。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的处置审批程序
  (一)固定资产的处置应先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本单位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对实物完损情况进行初步鉴定后,再由相关技术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技术指标审核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土地、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的处置,应由本级财务管理部门根据相关部门意见,起草报批文件,并按管理权限逐级报批。待上级地税机关审批后,再按照当地政府的资产处置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三)除土地、房屋建筑物类以外的固定资产的处置,应由实物管理部门依据鉴定情况填写《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处置审批单》,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本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和分管局领导审批,重大事项需由局长办公会审定。超过本单位审批权限的,由本级财务管理部门起草报批文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四)经审批后,本单位固定资产财务核算部门、实物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可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处置审批单》和批复文件调整相应的账、表。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的处置申报及备案时间
  固定资产的处置原则上每季度审批一次。凡是需要上报省地税局固定资产处置项目,各市局应将处置资料于每个季度的前15日内上报省地税局。凡是需要向省地税局备案的固定资产处置项目,各市局应将材料于每个季度的后15日内报送省地税局。
  第三十四条固定资产的处置资料
  处置固定资产时,先由固定资产财务核算部门、实物管理部门共同填写《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处置审批单》,上报财务管理部门。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有关文件及资料。
  (一)固定资产价值凭证。包括购货发票(复印件)、调拨单、工程决算副本、审计报告、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二)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及非正常损失的处理文件等;
  (三)出售固定资产时应提交的固定资产评估文件(原件);
  (四)单位的正式报批文件;(五)房屋及建筑类资产应提交单位领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证》等。
  第六章固定资产的清理
  第三十五条固定资产清理是指从实物管理的角度,对本单位实际拥有的固定资产进行实物清理,与固定资产账目进行核对、以确定盘盈、盘亏资产,了解实际状况,并对资产的管理状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六条固定资产清理的程序
  (一)由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对本单位拥有的固定资产进行实物清点,并登记造册。
  (二)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将实物按类别、品种、数量、型号等与财务核算部门进行账目核对,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确实无法核对一致的,按实物清点情况,分别按盘盈或盘亏处理。
  (三)按盘盈和盘亏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固定资产清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各级地税机关财务管理部门对本系统固定资产清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不定期对下级地税机关的固定资产情况进行抽查。
  第七章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经营性固定资产
  第三十八条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经营性固定资产,指原有的固定资产转作经营使用,其国家所有权性质不变。
  第三十九条将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经营性固定资产,应当确保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严防资产流失;应当收取5-7%的固定资产占用费,主要用于单位固定资产更新改造。
  第四十条各级地税机关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含20万元)固定资产转作经营使用,须报省地税局批准。2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须报各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并向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八章无产权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无产权固定资产管理,是指产权不属于本单位,但归本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对无产权固定资产管理应按固定资产管理程序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对无产权的固定资产,任何人不得私自进行处置。
  第四十三条单位取得无产权固定资产后,由固定资产实物部门、技术部门、使用部门填写《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验收单》,并登记固定资产相关信息,移交使用部门。若中途产权又划归本单位的,则由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及时更改产权性质,同时财务核算部门及时进行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第四十四条无产权固定资产交回原产权单位时,本单位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或实物管理部门应提出意见,并经本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和主管局领导签批后,由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与原产权单位办理正常移交手续。
  第九章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四十五条固定资产日常管理是指对固定资产的增加、处置、内部变动和原值变化等内容的管理。
  第四十六条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由固定资产财务核算部门、实物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分别组织实施,应设专(兼)职人员进行固定资产的管理。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对固定资产的各种相关信息进行录人,按正常管理程序传递给财务核算部门;财务核算部门对接收到的固定资产信息进行账务处理,并且及时把有关财务信息反馈给实物管理部门,由实物管理部门填制完整的固定资产卡片;使用部门应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台账,随时记录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和转移情况,同时要明确资产的使用保管人。
  第四十七条固定资产的领用。固定资产使用部门领用固定资产时,应在《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验收单》上签字,并确定使用保管人后,方可领用。实物管理部门在发放实物时,应先在资产实物上粘贴《固定资产卡》,同时在《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验收单》上注明实领数量和资产编号,并作资产分布记录。
  第四十八条固定资产的借用。对外借出的固定资产,借入单位必须出具借据,由借入单位领导、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借出单位需经单位领导、经办人签章后方可出借,并商定归还日期,同时对有关责任进行明确。在借出和归还时,应由双方共同检查有无损坏,以明确责任。
  第四十九条固定资产的维修。固定资产需要维修时,应先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再由本单位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和财务核算部门提出处理意见,重大事项需由分管局领导或局长办公会审定。
  第五十条固定资产在本单位发生内部变动时,由固定资产调出部门、调入部门共同填写《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内部变动通知单》,经主管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和主管局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内部变动,同时由实物管理部门及时对变动情况进行登记。
  第五十一条各单位和部门人员调出时,应当提前办理由其保管的固定资产移交手续,未经实物管理部门认定,本单位人事部门不得出具调离手续。
  第五十二条固定资产发生原值变化时,由固定资产财务核算部门进行资产相关信息的财务核算。
  第五十三条以自建、购置方式增加的固定资产,应先交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和登记,再移交给使用部门使用;财务核算部门应依据原始购货发票和《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验收单》对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的登记的资产信息进行确认后,再进行资产的账务处理。
  第五十四条以盘盈、其他方式增加的固定资产,应先由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和登记,并填写《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增加审批单》,报本级财务管理部门审批;财务核算部门应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固定资产增加审批单》和《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验收单》对实物管理部门登记的资产信息进行确认后,再进行资产的账务处理。
  第五十五条单位无偿调出、报废报损、盘亏、出售和其他方式处置的固定资产,应先由使用部门及时将固定资产交回实物管理部门,再经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验收后,并根据固定资产审批单和批复件进行固定资产相关信息的登记和账务处理。
  第五十六条固定资产的无偿调拨,必须经本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和主管局领导审批同意,由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填写《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无偿调拨审批单》,并按照管理权限报批。固定资产的调入单位和调出单位的财务核算部门、实物管理部门要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无偿调拨审批单》进行固定资产的相关信息登记和账务处理。
  第十章固定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五十七条固定资产的报告制度是指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在一定时期内以报表、文字报告及数据光盘等形式对本系统或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存量、分布、结构等变化情况进行的综合反映。
  第五十八条固定资产报告的主要内容有: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固定资产存量分类及结构情况;固定资产在用及闲置情况;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情况;固定资产清理报损及处置情况。
  第五十九条地税系统财务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软件》规定的固定资产年报表格式,在每年年终后20日内向上一级地税机关报送固定资产报表、分析报告及数据光盘(含图片文件),每半年上报一次《固定资产管理软件》数据文件。不得瞒报、拒报和漏报。
  第十一章固定资产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条固定资产档案是指涉及固定资产形成及使用过程中的各种有关资料。固定资产的档案管理要求按年度、按固定资产的不同类别分类立卷。
  第六十一条固定资产档案的内容包括:
  (一)固定资产卡片、台账;
  (二)验收单、调拨单;
  (三)各类审批单;
  (四)固定资产评估文件、技术鉴定报告书、有关部门文件;
  (五)数据光盘;
  (六)其他。
  第六十二条固定资产档案保管期限,应从记入固定资产当年起,保管至固定资产处置后2年(不含当年),数据光盘则需要永久保管。
  第十二章责任
  第六十三条系统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地税机关的财务管理部门、财务核算部门、实物管理部门、使用部门都负有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在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如果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并对有下列第三款行为的,上级主管部门要没收全部处置收入或经营收入。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固定资产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二)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固定资产的,或未经批准办理固定资产转移变动手续,将固定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以各种名目和手段侵占固定资产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人无正当原因造成资产遗失或损毁的。
  第六十五条固定资产管理使用中违规违法情节严重,造成固定资产重大损失,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辽地税发[2002]57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由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
  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编码原则
  辽宁省各级地税机关对于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必须实行统一编码登记。
  具体编码原则如下:
  一、固定资产编码为六位字符长。
  二、固定资产编码第一位为资产类别代码。
  (一)房屋及建筑物资产第一位编码为"1";
  (二)一般设备类中交通工具类资产第一位编码为"2";
  (三)除交通工具以外的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类第一位编码为"3".
  三、固定资产的第二至六位编码,应按大流水顺序号排列。
  附件2:
  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参考标准
  一、房屋及建筑物类
  (一)土地 (永久)
  1.农场 (永久)
  2.果园 (永久)
  3.其他 (永久)
  (二)办公用房 (50年)
  (三)职工宿舍 (50年)
  (四)其他建筑物
  1.培训中心 (50年)
  2.教学楼 (50年)
  3.招待所 (50年)
  4.其他 (25年)
  二、一般设备类
  (一)小汽车
  1.轿车 (10年)
  2.吉普车 (10年)
  3.二十座以下旅行 (10年)
  (二)大轿车 (10年)
  (三)货车 (10年)
  (四)摩托车 (5年)
  (五)其他机动车 (10年)
  (六)各种机动船 (10年)
  (七)计算机
  1.大型机 (20年)
  2.小型机 (20年)
  3.服务器 (12年)
  4.台式机计算机 (8年)
  5.手提式计算机 (6年)
  6.其他 (6年)
  (八)复印机 (8年)
  (九)传真机 (7年)
  (十)移动电话 (7年)
  (十一)无线寻呼机 (8年)
  (十二)录像设备
  1.录放机 (15年)
  2.摄像机 (15年)
  3.编辑机 (10年)
  (十三)照相机 (10年)
  (十四)电视机 (10年)
  (十五)其他一般设备类
  1.空调机 (8年)
  2.办公家具 (15年)
  3.打印机 (7年)
  4.音响设备 (10年)
  5.扫描仪 (7年)
  6.其他 (10年)
  三、专用设备 (10年)
  四、文物和陈列品 (永久)
  (一)古物 (永久)
  (二)字画 (永久)
  (三)纪念品 (30年)
  (四)其他 (20年)
  五、图书 (永久)
  六、其他固定资产(一)文体设备
  1.大型乐器 (20年)
  2.大型体育器材 (10年)
  (二)卫生所医疗器械 (10年)
  (三)食堂用各种用具 (10年)
  (四)洗衣机 (10年)
  (五)电冰箱 (10年)
  (六)其他 (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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