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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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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辽财预[2004]449号 |
文件名: |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财预[2004]449号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4-09-10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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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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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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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辽财预[2004]449号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辽财预[2004]449号
全文有效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土兵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对符合《通知》规定的应税项目免征教育费附加的同时,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二、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须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可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三、《通知》中所称的"桑拿",不包括"大众洗浴",即浴资收费单价在5元/人以下(含5元/人)的洗浴场所。
四、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各类企业和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减免审批管理,按《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国税发[2003]9号)和《关于全面落实再就业税收政策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地税发[2003]9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九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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