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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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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辽财预[2005]275号 |
文件名: |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财预[2005]275号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5-06-23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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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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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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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辽财预[2005]275号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辽财预[2005]275号
全文有效
2005年6月23日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不含大连),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以下简称1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辽财预[2003]596号)中的有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
为便于政策执行,现将经我省科研机构改革协调小组批准的省属转制科研机构名单随文公布(详见附件),请按名单落实有关税收政策。对此17户转制科研机构,按照《关于批准省属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辽科改字[2004]1号)有关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到2007年12月31日止;其中进入民营企业一一大连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省化工研究院,必须独立核算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与《转发省科研机构改革协调领导小组关于20个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3号)文件对比,没有转制的省造纸研究所、省硅酸盐研究所、省建材研究所,从2001年开始追回免征税款,但不收滞纳金和罚款。各市的转制科研机构可参照执行14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具体名单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
附件:省属转制科研机构名单(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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