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津沈电气化改造工程纳税地点的批复
辽地税函[2005]275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津沈电气化改造工程纳税地点的批复
辽地税函[2005]275号
全文有效
锦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津沈电气化改造工程纳税地点的请示》(锦地税发[2005]9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中铁九局承包的津沈电气化改造工程,途经辽西北葫芦岛、锦州市,其移动工程应缴纳的营业税,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辽西北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辽政发[2004]17号)第三条第(十)款“铁路、公路、管道、通讯网络等移动工程,凡省内跨辽西北地区各市施工的,2010年前,施工企业移动工程应缴纳的营业税,在辽西北地区按属地缴纳”的规定,可按在葫芦岛、锦州地区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就地缴纳营业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