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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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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市公安局 |
文件编号: |
大地税告[2005]4号 |
文件名: |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市公安局 大地税告[2005]4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市公安局关于全市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纳税事宜的通告 |
发文日期: |
2005-11-28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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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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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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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市公安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市公安局关于全市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纳税事宜的通告
大地税告[2005]4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市公安局关于全市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纳税事宜的通告
大地税告[2005]4号
全文有效
2005年11月2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大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等部门《关于加强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2001]121号)规定,现将2006年度全市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纳税事宜通告如下:
一、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应于车辆的注册登记月份,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和车船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到车船使用税代征窗口领取),到车籍所在地的车船使用税代征窗口缴纳车船使用税。
对于年度内车辆检验次数由一次改为多次的,纳税人应当从改变检验次数的年度起,于每年度第一次进行车辆检验时缴纳全年的车船使用税。
二、对于新购置的机动车辆,纳税人应在办理完机动车行驶证后10天内,到车籍所在地的车船使用税代征窗口缴纳当年度的车船使用税。车籍在市内四区的新购置机动车辆,到后盐机动车辆交易服务厅缴纳当年度的车船使用税。
三、对于每两年检验一次的机动车辆,纳税人应在不检车的年度内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到车籍所在地的车船使用税代征窗口缴纳当年度的车船使用税。
四、对于拥有机动车辆较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在1、2月份集中缴纳车船使用税。
五、从外省市转籍、过户到本市的机动车辆,自转籍、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即转籍、过户登记日期),到新登记的车籍所在地缴纳车船使用税。对于在原籍呀赡闪说蹦甓瘸荡褂盟暗幕盗荆伤叭擞υ诎炖硗瓿盗窘灰缀螅孕械皆诘氐厮盎赝嘶囟嘟赡傻某荡褂盟啊/FONT>
在本市内各区(市)县之间转籍、过户的机动车辆,如已缴纳了当年度的车船使用税,纳税人应到新车籍所在地的车船使用税代征窗口进行车辆纳税记录的变更登记,不需再办理当年度的纳税和退税。
六、符合免税条件的单位应于2006年2月28日前,持机关事业单位财政拨款证明或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车船使用税免税申报表(到单位所在地的地税主管机关领取),到单位所在地的地税主管机关办理车辆免税手续,驻大连市的省直单位到省地税局大连分局办理车辆免税手续。
七、车船使用税代征窗口的设置。市内四区设置5个代征窗口,其他各区市县均设置1个代征窗口。市内四区代征窗口具体设置如下:
(一)凌水车船使用税代征窗口,设置在凌水机动车检测站;三道沟车船使用税代征窗口,设置在京锋机动车检测站;后盐车船使用税代征窗口,设置在通达机动车检测站,负责市内四区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的征收工作;
(二)以太车船使用税代征窗口,设置在大纺以太机动车辆交易市场,负责市内四区机动车辆及新注册登记车辆车船使用税的征收工作;
(三)交警支队车辆管理处车船使用税代征窗口,设置在后盐机动车辆交易市场,负责新注册登记和转籍车辆的车船使用税征收工作。
八、对于用支票缴纳车船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需先到银行办理支票返存手续,办理完支票返存手续后第三天,纳税人方可携带银行回执单(需盖单位财务大小印章)和有关手续到车船使用税代征窗口办理车船使用税纳税事宜。
开户银行:商行华昌支行
单位名称: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账号:802602202001044
九、已办理完车船使用税纳(免)税手续的机动车辆,上路行驶时须将车船使用税纳(免)税标志贴在前挡风玻璃右上角。对有偷、逃税和抗税行为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十、为方便广大纳税人了解车船使用税的相关政策,设置3部咨询电话,全年接受纳税人的电话咨询。
市地方税务局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咨询电话(0411)82824152。
市交警支队车船使用税代征办公室咨询电话(0411)86599169和(0411)829775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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