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市道路运输业税收委托辽宁省交通征稽局大连征稽处代征的通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市道路运输业税收委托辽宁省交通征稽局大连征稽处代征的通告
全文有效
2005年12月26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交通厅《关于全省道路运输业税收委托交通征稽部门代征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3]9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道路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效控制税源,增加税收收入,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将全市道路运输业税收委托辽宁省交通征稽局大连征稽处(以下简称交通征稽部门)代征。具体规定如下:
一、交通征稽部门代征范围
(一)货物运输车辆(含农用运输车辆)
凡在大连市(不含长海县)范围内提供道路货物运输业务并取得运营收入的代开票纳税人,由交通征稽部门负责代征其应缴纳的道路运输业税收及提供所需的发票。提供的发票种类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和《辽宁省大连市统一定额运费发票》(代售)。
(二)特种车辆
核定征收的个体、承包承租和挂靠的吊、铲、叉、装载机、水泥泵车等按“装卸搬运”缴纳营业税的车辆,由交通征稽部门负责代征其应缴纳的定额税款,所需发票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提供。
(三)出租车
除中山、西岗、沙河口、长海县外,原委托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代征的车辆,由交通征稽部门负责代征其应缴纳的税款,所需发票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提供。
(四)其他客运车辆
其他客运车辆,除中山、沙河口、长海县外,原委托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代征的,由交通征稽部门负责代征其应缴纳的税款,所需发票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提供。
二、税款核定标准
(一)货物运输车辆:每月征期应根据1吨(含1吨)以下车辆3,200元/月辆,1吨以上车辆每增加1吨增加1,600元/月,如果纳税人当月开具的运输业专用发票金额大于上述定额的,按照开票金额合计确定上月营运收入。对纳税人月中开业或停业、歇业,实际经营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可按照实际经营天数确定当月的月营运收入。
(二)特种车辆:1吨(含1吨)以下车辆3,200元/月辆,1吨以上车辆每增加1吨增加1,600元/月。
(三)出租车:按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出租车行业计税依据及税收定额的通知》(大地税发[2003]162号)和大地税发[2005]122号文件执行。
(四)其他客运车辆:按照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线路、车型、座位、班次等因素核定的定额执行。
(五)农用车辆:按1吨(含1吨)以下车辆3,200元/月辆,1吨以上车辆每增加1吨增加1,600元/月的标准核定税款,可享受减免4个月的税收优惠。
(六)享受下岗再就业减免税的代开票纳税人的车辆
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享受下岗再就业减免税的代开票纳税人的车辆,实行“定额内不征不退,代开即征,先征后退”的征收办法,即:享受下岗再就业减免税的代开票纳税人,只在申请代开发票或领购定额发票时,按规定征税标准计算缴纳税款,已入库的税款由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退税。
三、2005年12月份税款征收和汇算工作
纳税人应缴纳的所属期限为2005年12月的定额内的税款,仍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在2006年1月4日至1月13日征期内征收。
2005年度个人所得税的汇算工作,仍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并于2006年1月16日前逐户将《货物运输车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年)申报表》打印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四、2005年以前多缴税款问题
2005年度(含2005年)以前应退未退的税款,由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办理退库,不得采取抵顶下年度税款的办法。
五、个体车辆登记
纳税人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时,持相关证件资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
提供的证件资料包括:工商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下同)、个人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交通征稽部门的任何所、站均可代征税款,代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代售《辽宁省大连市统一定额运费发票》。纳税人可在任何的交通征稽所(站)缴纳定额税款和申请代开货运统一发票、领购定额运费发票。
七、交通征稽部门受地方税务机关的委托,以地方税务机关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
八、交通征稽部门在检查车辆养路费时,协助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代征的道路运输业税收进行检查。
附件:(略)
一、关于全省道路运输业税收委托交通征稽部门代征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3]95号)
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出租车行业计税依据及税收定额的通知(大地税发[2003]162号)
三、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普兰店市出租车行业计税依据及税收定额的批复(大地税发[2005]122号)
四、大连市征稽处各所(站)地址、联系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