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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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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辽财预[2006]60号 |
文件名: |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财预[2006]60号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6-03-08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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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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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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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的通知
辽财预[2006]60号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的通知
辽财预[2006]60号
全文有效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不含大连),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我省自用地下建筑房产原值的折旧比例问题
在自用的地下房产建筑计税时,工业用途房产要以房屋原价的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要以房屋原价的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二、关于对我省地下建筑征收房产征税情况进行调查
为加强对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管理,各市财政部门要对2006年本地区地下建筑应税房产的房屋原值总额、计税余值总额和年总计应纳税额等情况进行调查,调查情况要在2006年3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预算处)和省地税局(财产与行为税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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