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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地税函[2006]24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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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大地税函[2006]24号
文件名: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地税函[2006]24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4-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6]24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6]24号
  全文有效
  2006年4月10日
  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9号,以下简称《通知》,具体内容见附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认真贯彻《通知》精神,把完善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的服务和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制度,协助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正确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作为工作的重点。税务工作人员必须秉公办事,规范执法,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提供工作上的便利。
  二、结合“税法宣传月”活动,做好个人所得税政策咨询和服务工作。各局要于4月30日前对所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集中进行一次个人所得税政策培训,主要内容为解读《通知》内容、宣讲有关政策以及布置下一阶段自查工作。各局在实施培训前两日,将培训具体时间、培训地点、参会人员告知市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处)。
  三、组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对2005年以来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进行自查。自查无问题的单位无需报送报表,自查出问题的单位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各局对自查补缴的税款从“直接申报征收”中的“自查补报”窗口录入,以便统计分析。自查工作于6月30日前结束。
  四、各局于7月10日前将贯彻《通知》的总结和自查情况报告报送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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