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健身美容行业专项整治的通告
大地税告[2006]第3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健身美容行业专项整治的通告
大地税告[2006]第3号
全文有效
2006年6月12日
为了整顿和规范健身、美容行业税收秩序,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健身、美容业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分为纳税人自查和税务机关专项检查两个阶段,现将纳税人自查阶段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查范围
凡在大连市范围内从事健身、美容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填报《纳税情况自查情况报告表》(网上申报户在下载中心下载,其他纳税人在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窗口领取),对2003年至2005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地方税费缴纳情况进行自查。
二、自查时间
纳税人自查补报的时间从6月15日至7月15日。
三、税款缴纳
纳税人自查出的应纳税款应在7月31日前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
四、政策界限
凡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自查补报税款的,主管地税机关对其只按规定补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不予处罚;自7月16日起,各主管地税机关将对从事健身、美容等行业的纳税人进行专项检查,对查出的未缴少缴税款,将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通告。
附件:纳税自查情况报告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