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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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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告
发文日期: 2006-10-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告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告
  全文有效
  2006年10月24日
  为完善税收户籍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精神,我市国税、地税机关决定,自2006年10月25日起到12月31日,联合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持有的税务登记证件进行统一更换。自10月25日起,纳税人可到地税相关基层局办税大厅、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联合换证机构领取《税务登记册》,或登录大连市国税、地税局及大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网站自行下载。自2007年1月1日起,旧税务登记证件将不再有效。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换发各类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
  (一)应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
  已办理税务登记且持有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二)应换发或新办临时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三)应换发或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的扣缴义务人
  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包括:负有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的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及不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二、换发各类税务登记证件须提供的证件资料
  1、原税务登记证件的正、副本原件;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三份)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其他部门核发的核准执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两份,下同);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不一致,应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6、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7、纳税人涉及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应提供工商及有关部门批准变更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8、《机动车登记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9、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应提供刊有遗失声明的报样和新闻媒体单位开具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10、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还需分别提供《再就业优惠证》和《毕业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复印件用A4纸复印一式两份,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办税人员需要在复印件上注明“此件与原件内容相符”字样,并签署本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三、换证地址及咨询电话
  (一)凡符合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条件的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到地税相关基层局办税大厅、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联合换证机构领取《税务登记册》(包括:《税务登记表》、《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关联企业情况表》、《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书》)或登录大连市国税、地税局及大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网站自行下载。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网址:www.dl-n-tax.gov.cn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址:www.dl-l-tax.gov.cn
  大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网址:xzsp.dl.gov.cn
  具体换证地址及咨询电话见附表。
  (二)对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不在同一区域而涉及两个换证机构的纳税人,到其国税局主管税务机关所对应的换证机构办理换证事宜。
  (三)对辽宁省地税局大连分局所辖纳税人到省地税局大连分局办理换证事宜。
  四、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办理更换税务登记证件或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收缴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附表:各区(市、县)换证地址及咨询电话(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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