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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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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辽地税函[2006]272号 |
文件名: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地税函[2006]272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矿石资源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
发文日期: |
2006-12-06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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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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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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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矿石资源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函[2006]272号
全文有效
朝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铁矿石资源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朝地税发[2006]11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39号)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力行条例细则》([93]财法字第43号)第七条、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人工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9号)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在收购未税矿产品时,应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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