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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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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辽财教[2007]67号 |
文件名: |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财教[2007]67号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7-01-01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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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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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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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财教[2007]67号
全文有效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确保足额征收,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78号)精神,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辽宁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文化事业建设费足额征收,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7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辽宁省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和个人,均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以下简称“缴费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三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率为3%.
第四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以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
计算公式为:应缴费额二应纳娱乐业、广告营业税的营业额/3%.
第五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其征收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营业税征收管理的规定及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义务发生时间,为缴费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
第七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费人缴纳营业税的期限相同,或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缴费人应缴费额的大小核定。
第八条 缴费人应当在提供娱乐业、广告业劳务的发生地,向发生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九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实行就地缴库的方式。中央所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中央金库;省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省级金库;市及市以下所属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40%部分上缴省级金库,60%部分上缴同级金库。
第十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可按文化事业建设费实际征收额的5%提取征收经费,其中比上年实际征收额超收部分按7%提取专项用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征管工作的开支。
第十一条 对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允许在缴费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十二条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划、会计、统计等有关事宜,由省地方税务局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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