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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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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辽地税发[2007]37号 |
文件名: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地税发[2007]37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7-04-20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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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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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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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7]37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
一、达不到建账标准的纳税人,要按照《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84号)规定,由纳税人申请,县区局批准,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并做到凭证粘贴有序、资料齐全完整,记载及时准确。
二、对达到建账标准,尤其是经营规模较大、经营额较高的纳税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办法”等规定,责令并督促其建置账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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