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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地税发[2007]168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二批涉税备案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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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辽地税发[2007]168号
文件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地税发[2007]168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二批涉税备案事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11-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二批涉税备案事项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7]168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二批涉税备案事项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7]168号
  全文有效
  2007.11.14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
  2007年3月,省局下发了《关于印发〈辽宁省涉税事项备案管理办法〉和〈备案事项目录〉的通知》(辽地税发〔2007〕21号),公布了第一批共50项涉税备案事项,加强了对取消审批手续的涉税事项的备案管理工作。为了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省局局长办公会批准,现将第二批涉税备案事项公布如下:
  一、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
  备案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132号):“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在2005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一)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第一批)》范围之内;(二)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且所取得的年度销售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50%以上(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三)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四)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和装配条件以及帮助伤残人员康复的其他辅助条件。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148号),对此项政策延长至2008年底。
  需提供的备案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及其相关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3)收入明细资料;
  (4)中介机构专项鉴证报告及汇算清缴报告;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国家直属储备库税收减免备案
  备案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5号)“一、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中储粮总公司用于转储备和轮换以及履行政府承诺而组织的进口粮(油),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所纳税款由中央财政全额退付,具体退付办法按《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第42号]执行。二、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对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华商中心)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其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华商中心经营中央储备糖、肉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华商中心直属的国家储备糖库和中国食品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其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华商中心、国家储备糖库、国家储备肉库经营中央储备糖、肉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四、对中国盐业总公司国家直属储备盐库经营中央储备盐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需提供的备案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财政补贴收入明细资料;
  (3)《营业税及附加减免收入明细表》;
  (4)中介机构专项鉴证报告及汇算清缴报告;
  (5)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6)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经营中央储备粮、油、棉、糖、肉、盐的存储计划。
  (7)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中国华粮物流集团税收减免备案
  备案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7号)“二、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以下简称世行项目)及在其基础上改建、扩建和配套增建的项目,对其建设期内涉及的建筑业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具体实施办法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和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8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三、对华粮物流公司及其直属企业经营政策性业务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四、对华粮物流公司及其全资企业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五、对华粮物流公司及其直属企业经营政策性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六、对华粮物流公司及其直属企业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政策性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七、对华粮物流公司上收世行项目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需提供的备案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财政补贴收入明细资料;
  (3)《营业税及附加减免收入明细表》;
  (4)国家发改委实际批复的该项目总投资额文件;
  (5)中介机构专项鉴证报告及汇算清缴报告;
  (6)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7)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政策性业务计划;
  (8)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铁通集团营业税减免备案
  备案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7〕21号)“从2007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为铁路运输企业提供通信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需提供的备案资料:
  (1)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复印件);
  (2)《营业税及附加减免收入明细表》;
  (3)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为铁路运输企业提供通信服务取得的收入明细;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五、个人销售5年以上普通住房营业税减免备案
  备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74号)第一条第(二)款“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应持有关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地方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
  需提供的备案材料:
  (1)纳税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税务部门监制的购房发票(复印件);
  (4)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六、农村有线电视收入营业税减免备案
  备案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7号
  一、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事业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不计征企业所得税;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企业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所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需提供的备案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农村居民用户证明资料及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明细;
  (3)《营业税及附加减免收入明细表》;
  (4)经营有线电视网络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收入明细;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七、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
  备案依据:是指除另有规定外,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审批类减免税,在实行一次性审批后,以后年度按照税收规定享受减免税政策。
  需提供的备案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第一次审批时税务机关下达的批复文件。
  八、境外所得税抵免备案
  备案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94)财法字第3号)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低于依照前条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据实扣除;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需提供的备案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境外所得税缴纳情况以及本年度可抵扣的以前年度结转的境外所得税扣除限额的余额数额;
  (3)中介机构专项鉴证报告及汇算清缴报告;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九、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备案
  备案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规定: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需提供的备案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技术开发项目计划(立项书)和技术开发费预算;技术研发专门机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明细表(见《企业所得税备案项目附表》-1);
  (4)中介机构专项鉴证报告及汇算清缴报告;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备案
  备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规定,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或固定资产:
  (1)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
  (2)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
  (3)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
  (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
  (5)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需提供的备案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固定资产情况说明,包括固定资产名称、用途、购入时间、新旧程度、自制情况以及加速折旧原因、拟采取的折旧方法等;
  (3)中介机构专项鉴证报告及汇算清缴报告;
  (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备案明细表》(见《企业所得税备案项目附表》-2);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十一、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备案
  备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二条条规定:纳税人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需提供的备案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改变计算方法的情况,说明改变计算方法的原因,并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等类似机构批准的文件;
  (3)中介机构专项鉴证报告及汇算清缴报告;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十二、房屋大修半年以上房产税减免备案
  备案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二十四条“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需提供的备案资料:
  (1)申请书;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5)房产原值;
  (6)房屋大修合同等材料。
  十三、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辆车船税减免备案
  备案依据:1.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07]25号) “对我省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其免税的条件和程序由省地税局规定”;2.《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的通知》(辽地税发〔2007〕73号)
  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需提供的备案资料:
  (1)单位介绍信;
  (2)行车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交通部门或有关部门核发的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交通部门批准的公交运营线路的批件复印件;
  (5)物价部门批准的票价标准的批件复印件;
  (6)免交养路费和客建基金的手续复印件。
  农村公共交通车辆需提供的备案资料:
  (1)单位介绍信;
  (2)行车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交通部门或有关部门核发的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交通部门批准的公交运营线路的批件复印件;
  (5)物价部门批准的票价标准的批件复印件。
  十四、监狱、劳教单位土地使用税减免备案
  备案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3号)第五条“2008年年底以前,对监狱、劳教单位警戒围墙内的生产经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需提供的备案资料:
  (1)申请书;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十五、农村信用社闲置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备案
  备案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103)“农村信用社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免征闲置房产的房产税、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税和抵债土地的增值税”
  需提供的备案材料:
  (1)申请书;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5)房产原值、占地面积证明材料;
  (6)政府部门批准其处置不良资产的有关文件。
  十六、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不征个人所得税的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33号)的规定,《审批标准》(第一批)四十三、项目55: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不征个人所得税的审批”由审批项目转为备案事项。
  备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33号)。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此项审核权自2007年8月1日起停止执行。二、取消上述审核权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管理”。
  需提供的备案资料:
  (1)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出具的《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复印件);
  (2)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及受奖励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文件(包括获奖金额、获奖时间、职务转化股权数量或者出资比例,股权转让情况等);
  (5)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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