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 |
发文单位: |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辽财税[2008]134号 |
文件名: |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财税[2008]134号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8-03-10 |
政策解读: |
- |
备注: |
- |
纵横四海点评: |
- |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的通知
辽财税[2008]134号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的通知
辽财税[2008]134号
全文有效
2008年3月10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省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件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4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国家未列举名称的我省铅锌矿石、铜矿石、岩金矿古和钨矿石纳税人的单位税额标准调整如下:
一、铅锌矿石单位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13元。
二、铅矿石单位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6.5元。
三、岩金矿石单位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2.6元。
四、钨矿石单位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9元。
五、本通知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