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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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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大地税告[2008]2号 |
文件名: |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地税告[2008]2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告 |
发文日期: |
2008-06-19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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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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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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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告
大地税告[2008]2号
全文有效
2008年6月1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凡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耕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缓征期间,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于2008年6月30日前,到耕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耕地占用税,违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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