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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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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大地税告[2009]1号 |
文件名: |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地税告[2009]1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限期补办税务登记的通告 |
发文日期: |
2009-04-01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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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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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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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限期补办税务登记的通告
大地税告[2009]1号
全文有效
2009年4月1日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秩序,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公平的税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大地税发[2008]43号)规定,现就应办未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限期补办税务登记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补办税务登记的范围
1、已办理工商登记但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2、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立但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3、未办理工商登记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已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4、有独立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5、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应办未办税务登记的境外企业;
6、未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负有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的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及不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7、其他应办未办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二、上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请于4月15日前携带相关证件资料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补办税务登记,同时补缴应缴未缴的税款及滞纳金。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发生房屋租赁等纳税义务,但未依法缴纳税款的,也请于4月15日前携带合同等有关证件资料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凡未按规定期限补办税务登记、依法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大连市各主管地税机关咨询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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