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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财政局 大地税函〔2009〕82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和大连市人民政府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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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财政局
文件编号: 大地税函〔2009〕82号
文件名: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财政局 大地税函〔2009〕82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和大连市人民政府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5-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和大连市人民政府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9〕82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和大连市人民政府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9〕82号
  全文有效
  2009-05-12
  市地税局各基层局,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辽政发[2008]28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印发大连市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大政发[2008]95号)精神,积极做好相关政策落实工作,现就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1、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问题
  (一)政策规定
  连续两年企业所得税汇算后发生亏损的中小企业,减半征收2008年和2009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但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合计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当年亏损额。中小企业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及上市公司不适用本规定。
  上述政策规定中,“连续两年所得税汇算后发生亏损”是指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及上一年度连续两年亏损。亏损金额按照纳税人申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第23项“纳税调整后所得”数据为准。当年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合计金额超过10万元以上的,应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对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纳税人,经税务部门检查发现存在虚报亏损的,除追缴已减免的税款外,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并予以处罚。
  (二)报送资料
  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小企业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需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
  2.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及上一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申请减免金额超过10万元以上的,还应出具减免税所属年度及上一年度中介机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
  3.税收缴款书。其中,申请减免2008年度税款的,提供当年未申请减免部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缴款书;申请减免2009年度税款的,提供全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缴款书
  4.《房产税税源情况登记表》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情况登记表》。
  5.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房产税税源情况登记表》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情况登记表》可到主管地税局申报窗口领取或登陆大连市地税局网站(网址:www.dl-l-tax.gov.cn)下载。
  (三)减免方式
  有纳税困难的中小企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为其他审批类减免税。为了缓解纳税人资金压力和保证减免税工作规范有序,对申请减免2008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减免税款采取“不征不退”的征收方式,已入库税款可采取退库或抵顶以后年度税款的方式处理。对申请减免2009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减免税款采取“先征后退”的征收方式。对未按规定申报及缴纳税款的,不享受减免税。
  2、营业税减免问题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规定的免税条件和程序申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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