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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国税函[2009]156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出口退税类税收征管档案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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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大国税函[2009]156号
文件名: 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国税函[2009]156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出口退税类税收征管档案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6-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出口退税类税收征管档案管理的通知
大国税函[2009]156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出口退税类税收征管档案管理的通知
  大国税函[2009]156号
  全文有效
  2009年6月26日
  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大国税发[2007]71号)、《关于下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 (试行)有关要点及解释的通知》(大国税发[2007]115号)和《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退(免)税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大国税发[2009]9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出口企业退(免)税资料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出口退税类税收征管档案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出口退税类税收征管档案管理范围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资料,是指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时提供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无误且需要留存归档的资料,包括各种退(免)税纸质凭证和申报表。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涉税证明的申报资料,是指出口企业提供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无误且需要留存归档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涉税证明申请资料,包括各种纸质凭证和申请表(报告)。
  (三)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提出的其他有关出口退(免)税业务的各种申请、报告及需要留存归档的相关资料。
  (四)税务机关退(免)税审核、审批资料,是指税务机关在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和其他退(免)税管理过程中产生的需留存归档的书面资料。
  (五)出口退(免)税计会统资料。
  (六)文书资料,是指税务机关日常出口退税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书。
  (七)审核系统退(免)税电子数据备份资料。
  二、出口退税类税收征管资料的分类与立档
  出口退税类税收征管资料由各级出口退税管理部门按职责范围负责收集,并在规定的归档时限内及时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出口退税类税收征管档案采取分类和分户管理相结合的立卷原则。
  (一)按分类原则整理归档的出口退税类税收征管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出口退(免)税认定类
  市局进出口处(以下简称“进出口处”)将出口退(免)税认定业务办结后,征收局应于每季度末将辖区内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类资料领回,整理归档。归档资料有:
  (1)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时,其报送的盖有企业公章和法人代表印章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及相关认定申请资料;
  (2)对外贸易经营者认定内容发生变更时,其报送的盖有企业公章和法人代表印章的新《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及相关变更申请资料;
  (3)对外贸易经营者依法或依政策规定注销退(免)税认定资格时,应留存注明“注销”字样的原《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税务机关确认管理办法明细表》、《出口企业退(免)税清算表》及其他需要备查的相关资料。
  2.出口货物退(免)税涉税证明类:
  征收局负责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涉税证明业务种类以分类立卷方式对其相关资料进行立档。归档时,《出口货物退(免)税涉税事项受理单》放于首页,后附应归档的出口退(免)税涉税证明类资料,具体有:
  (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类的归档资料:
  ①《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
  ②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③委托方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类的归档资料:
  ①征收局签章的《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留存联;
  ②代理进口协议复印件;
  ③委托方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外贸企业申请的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类的归档资料:
  ①征收局签章的《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留存联;
  ②销售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③海关代征进口料件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4)外贸企业申请的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类的归档资料:
  开具环节:
  ①征收局签章的《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留存联;
  ②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普通发票复印件。
  核销环节:
  ①海关签章的《加工贸易合同核销申请表》;
  ②《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申请表》留存联。
  (5)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类的归档资料:
  ①征收局签章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留存联;
  ②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补缴税款企业提供)。
  (6)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类的归档资料:
  ①《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申请表》;
  ②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补缴税款企业提供)。
  (7)出口转内销证明类的归档资料:
  ①征收局签章的《出口转内销证明》留存联;
  ②销售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③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进货分批申报单》(一部分出口、另一部分内销的情况需留存归档);
  ④《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退运情况需留存归档)。
  (8)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类的归档资料:
  《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申请表》
  (9)出口企业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类的归档资料:
  征收局签章的《出口企业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留存联
  (10)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类的归档资料:
  ①征收局签章的《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的报告》留存联;
  ②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或电子口岸打印的报关单证明信息。
  (11)外贸企业申请的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类的归档资料:
  ①《认证结果通知书》复印件;
  ②《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第一联。
  (12)《出口商品退赔已办结税务证明》的归档资料:
  ①退赔商品出口合同复印件;
  ②退赔协议复印件;
  ③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需补税企业提供);
  ④征收局签章的《出口商品退赔已办结税务证明》留存联。
  3.统计报表类:
  进出口处负责对出口退税类统计报表按时序留存归档,具体有:
  (1)税收电旬报;
  (2)税收会计统计月报表;
  (3)出口货物退(免)税进度月报表;
  (4)税收票证季报表;
  (5)特殊政策退(免)税统计季报表;
  (6)其他须统计上报的出口退税相关各类报表。
  征收局根据进出口处要求统计上报的各类报表,本局可酌情留存归档相关报表复件。
  4.其他出口退(免)税资料类:
  (1)出口退(免)税相关的文件、会议记录、日常文书资料:各单位自行分类整理归档;
  (2)出口退(免)税系统管理软件、出口退税数据备份磁盘:进出口处负责归档;
  (3)业务问题解答卡片:进出口处和征收局均需各留存归档一份;
  (4)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特殊问题处理申请表:进出口处和征收局各留存归档一份;
  (5)《××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或《××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复函》:征收局负责留存归档;
  (6)出口企业税源管理科工作人员系统权限设置表:进出口处和征收局各留存归档一份;
  (7)税收通用缴款书:进出口处留存归档第四联;征收局留存归档第五联;
  (8)征收局签章的内部业务交接用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汇总申报表:征收局负责留存归档;
  (9)出口货物退(免)税延(逾)期申报申请表:仅需征收局审批的,征收局应留存一份表;若需市局审批的,进出口处和征收局应各留存一份表。
  (二)按分户立卷方式整理归档的出口退税类税收征管资料有:
  分户立卷的出口退税类税收征管资料应当结合出口企业退税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整理归档。
  1.出口退(免)税申报存档资料:
  此类资料由征收局负责收集留存并按时序排列组卷归档。对于AA类和A类企业,税务机关仅需对其申报的报表类资料进行留存归档;对于C类和D类企业,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其退(免)税申报资料,并可酌情要求企业提供、留存其他退(免)税业务相关资料。
  (1)生产型一般纳税人免、抵、退税申报时提供的税务机关应留存归档的资料有:
  ①《出口退税接单登记回执》;
  ②《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③《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④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⑤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业务中委托企业申报提供的);
  ⑥出口发票。
  属于进料加工业务的,还须留存以下资料:
  ①《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②《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③《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④《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
  ⑤征收局签章的代理进口货物证明(代理进口业务中委托企业申报提供的);
  ⑥海关签章确认的《加工贸易合同核销申请表》复印件。
  属于出口免税业务的,还须留存归档《生产企业免税货物申报明细表》。
  (2)外贸型一般纳税人办理退、免税申报时提供的税务机关应留存归档的资料:
  退税申报时提供的税务机关应留存归档的资料有:
  ①《出口退税接单登记回执》;
  ②《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
  ③《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④《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⑤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业务中,若受托企业将代理出口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报关出口的,委托方申报时仅需提供出口报关单复印件且需留存归档);
  ⑦进货分批申报单(有进货分批情况的企业提供的);
  ⑧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其他企业代理出口的企业提供的);
  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的企业提供的);
  ⑩备案清单和外汇进帐单(保税区内二次报关的商贸公司提供的)。
  外贸企业出口免税业务办理免税申报时,税务机关应留存的申报报表是《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应留存的纸质凭证除普通发票复印件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替代退税业务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其他凭证同于退税申报时应留存的其他纸质凭证;
  (3)小规模纳税人免税申报提供的或税务机关在免税业务审核中产生的应留存归档的资料有:
  ①《出口退税接单登记回执》;
  ②《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
  ③《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
  ④《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
  ⑤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业务中,若受托企业将代理出口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报关出口的,委托企业申报免税时仅需提供报关单复印件且需留存归档);
  ⑥出口发票;
  ⑦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其他企业代理出口的企业提供的);
  ⑧普通发票或收购发票(外贸企业提供的);
  ⑨《小规模纳税人不予免税出口货物情况表》(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出具的)。
  经营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需额外提供的资料同于生产型一般纳税人要求提供的资料。
  (4)特殊业务退(免)税申报、审核、审批资料
  企业经营国家政策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的特殊业务,在办理退(免)税申报后,征收局应根据国家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相关资料进行留存归档。
  2.出口退(免)税评估文书类资料:
  此类资料由征收局负责收集归档,具体内容和入档顺序如下:
  (1)《进出口货物评估核实情况表》;
  (2)《进出口货物评估核实任务书》;
  (3)《税务约谈通知书》、《实地调查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4)证据资料;
  (5)《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
  (6)《进出口货物评估移交单》、《进出口货物评估移交反馈单》。
  3.迁移企业的清算及交接类资料:
  (1)《出口退税资料交接表》,进出口处、迁入局和迁出局各留存归档一份;
  (2)《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确认明细表》,迁入局留存归档;
  (3)出口退(免)税清算表,迁入局留存归档。
  (4)本年度和上年度的出口退(免)税申报资料应转给迁入局留存归档。
  三、出口退税类征管资料归档要求
  出口退税类征管资料一年应至少归档一次。出口退税类档案立档标准、借阅要求、档案的移交等应当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大国税发[2007]7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出口退税资料档案保管期限要求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通知执行要求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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