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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度年所得税自行申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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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
文件名: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度年所得税自行申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12-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度年所得税自行申报的通知
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9年12月3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请于2010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的纳税个人。
纳税人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进行纳税申报。(1)直接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周一至周五)办理自行纳税申报。(2)采取邮寄申报进行申报。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过程中如有疑问,可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2咨询,或登陆大连地税网站个人所得税子网页(http://www.dl-l-tax.dl.gov.cn/sds/)查阅、下载有关自行申报的法律法规、申报表格、申报流程以及疑难问题解答。
附件:大连市地税局所属基层局地址、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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