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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地税告[2010]4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门票管理自查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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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大地税告[2010]4号
文件名: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地税告[2010]4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门票管理自查工作的通告
发文日期: 2010-09-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门票管理自查工作的通告
大地税告[2010]4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门票管理自查工作的通告
大地税告[2010]4号
全文有效
2010年9月14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门票管理,依法打击未按照规定印制门票、销售门票、报告门票使用及缴销情况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门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查对象及所属期限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印制、销售门票的单位和个人均为自查对象。
自查所属期,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8月31日止。
二、自查时间及内容
门票自查工作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结束。用票单位和个人应当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或登录大连地税网站(www.dl-l-tax.gov.cn)自行下载《门票自查情况报告表》,填写完毕后,于2010年10月15日前报送至主管地税机关。 自查的内容包括:
(一)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无擅自印制、销售门票的行为;
(二)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无未按照规定报告门票使用情况的行为;
(三)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无未按照规定缴销门票的行为。
三、法律责任
用票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时限内,通过自查发现问题并积极整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理。
自查结束后,地税机关将对用票单位和个人的门票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凡在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将依法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件:门票自查情况报告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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