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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地税发[2014]22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和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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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大地税发[2014]22号
文件名: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地税发[2014]22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和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的实施意见
发文日期: 2014-02-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和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的实施意见
大地税发[2014]22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和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的实施意见
  大地税发[2014]22号
  全文有效
  2014年2月13日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了促进我市企业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研发能力,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我市创新体系建设,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切实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作用的重要意义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源泉。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积极整合政策资源,采取更加有效的政策措施,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有力支撑。
  二、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和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
  (一)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二)支持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4.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5.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6.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三)鼓励加大科技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
  8.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9)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鉴定费用。
  9.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0.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11.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四)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的税收优惠政策
  12.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孵化器,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孵化器的成立和运行符合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经国务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取得国家级孵化器资格。
  (2)孵化器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3)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含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和图书馆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企业在孵化器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42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60个月。
  (4)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5)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万元。
  (6)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不大于3000平方米。
  (7)企业产品(服务)属于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
  13.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科技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科技园的成立和运行符合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经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取得国家大学科技园资格。
  (2)科技园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3)科技园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应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60%以上(含60%),孵化企业数量应占科技园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含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科技园提供给孵化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和图书馆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科技园工作场地内。
  (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科技园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
  (3)企业在科技园的孵化时间不超过42个月。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60个月。
  (4)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5)迁入的企业,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万元。
  (6)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单一在孵企业,不大于3000平方米。
  (7)企业产品(服务)属于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
  (五)鼓励吸引高科技人才的税收优惠政策
  14.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股权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为零。
  15.个人从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其他支持和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16.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7.符合条件的转制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7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
  三、优化纳税服务,营造有利发展的税收环境
  (一)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
  1.对有特殊困难的纳税人,可给予延期缴纳税款照顾。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或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经市局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2.减少对企业实施税务检查,除特殊情况外,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避免对同一户企业重复检查;对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含AA、AAA)的企业,除专项、专案(包括举报案件)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
  (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3.取消对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以及验证、换证的核准,取消停业和复业办理税务登记的核准,取消对申报方式的核准,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申报方式。
  4.对支持和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全部实行申报备案管理,实行办税服务厅“一站式办理”工作方式。对已取消的行政审批,坚决不再设立审批,也不得以其他形式变相审批。简化手续,提高效率。
  (三)不断创新纳税服务方式
  5.建立“企业直通车”服务制度,确保政策直通、办税直通、人员直通和交流直通。一是政策直通,在第一时间将最新税收政策通知企业,并给予详细辅导、个性化解读;二是办税直通,按照从快从简从宽原则迅速办理,能后置审核备案的不前置审批,并提供主动预约服务;三是人员直通,采用QQ群或微信群等沟通方式,实现企业办税人员与两级纳税服务专业人员的网络直通;四是交流直通,由税务机关实施网络和电话预约,直接约请企业或走访企业,及时解决问题。
  6.打造“五位一体”的纳税服务平台。建立由16 个主办税服务厅和 76 个基层税务所办税服务室、大连地税互联网站、12366 纳税服务热线、“1+16”所市区两级纳税人学校、短信服务平台组成的“五位一体”的纳税服务平台体系,为纳税人提供多元化、立体式、全方位的纳税服务。
  (四)深入开展政策宣传服务
  7.利用各种渠道将优惠政策公开,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各环节的办理部门、办理人员、办理时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范本等在办税服务厅、地税网站进行公开,明确工作责任,便于纳税人了解掌握,增强税收优惠政策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及广大纳税人的监督。
  8.进一步加大促进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使更多的纳税人深入了解相关税收政策,利用各征收管理局办税服务厅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税法公告栏和大连地税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渠道,向企业集中、及时、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法宣传。通过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体和纳税人学校、地税网站解读税收优惠政策,帮助纳税人用足用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五)建立协调工作机制
  9.积极与市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做好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加强相关信息共享,严格把关,依法审核,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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