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地方税务局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韶关市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2016年第2号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6年第2号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韶关市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及《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粤府〔1986〕1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及《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韶关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确定如下:
一、房产税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按年申报缴纳,缴纳期限为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申报缴纳,缴纳期限为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上述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韶关市区房产税纳税期限有关规定的通知》(韶地税发〔2002〕46号)第一条、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韶关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韶地税发〔2002〕6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韶关市房产税城镇土
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解读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27日

分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稽查局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6年5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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