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158
  • Tax100会员 33481
查看: 722|回复: 0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闽地税发[2004]260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个人所得税执行口径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489
2020-6-29 10: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闽地税发[2004]260号
文件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闽地税发[2004]260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个人所得税执行口径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10-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个人所得税执行口径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4]260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个人所得税执行口径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4]260号
  全文有效
  2004年10月12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和涉农税收政策文件下发后,我省各级地税机关十分重视,积极开展税收宣传,各项政策规定得到较好贯彻落实。为统一、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就各地反映较多的有关个人所得税执行口径问题明确如下:
  一、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后,对达不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户和个人,如无证据核实其计税所得的,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城市、县乡农贸市场内按有关规定未持有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者以及市场周边的流动商贩,凡是销售农产品的,如无证据证明其不属于农民自产自销或无证据核实其计税所得,不得对其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营业执照和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户,销售农产品的,按照财政部、总局、省局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猪、牛、羊肉个体批发商、零售商个人所得税不再集中在屠宰环节委托代征,由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按月核定销售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属于农民自产自销的,按涉农税收优惠规定执行。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