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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1963)财农申字第863号 财政部复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耕种铁路局留用地征、免农业税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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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8 11:54: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4262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文件编号: (1963)财农申字第863号
文件名: 财政部 (1963)财农申字第863号 财政部复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耕种铁路局留用地征、免农业税问题的函
发文日期: 1963-10-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财政部复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耕种铁路局留用地征、免农业税问题的函
(1963)财农申字第863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
9月24日(63)财农税字第7号关于示范繁殖农场土地和耕种铁路局留用地征、免农业税问题的请示报告收到了。关于示范繁殖农场农业税的具体免征范围,本部另有统一的补充规定下达。对于铁路局留用土地征、免农业税问题,同意仍按1953年前政务院财经委员会(53)财经财字第20号通知中的规定办理。为了便于执行,重申上项规定如下:
一、铁路局以养路为目的的林场及铁路员工(包括家属)纯为自己消费而耕种的小块菜地,均免征农业税。
二、由铁路局直接经营农业生产的土地,应依法缴纳农业税。
三、铁路路基两旁留用的土地及铁路局其他暂不需要的土地,由铁路局借给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耕种的,由生产队照章缴纳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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