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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1994)财税政字第187号 财政部关于对“经济林苗木”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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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8 11:57: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4279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文件编号: (1994)财税政字第187号
文件名: 财政部 (1994)财税政字第187号 财政部关于对“经济林苗木”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答复的函
发文日期: 1994-11-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对“经济林苗木”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答复的函
(1994)财税政字第187号

贵州省财政厅:
你厅(94)黔财农税字第29号文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国务院1994年143号令)中的“经济林苗木”为农业特产税的全国统一征税品目。根据《森林法》的规定,经济林是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药材为主要目的的林木。经济林苗木就是为上述经济林提供的苗木。其他苗木的具体征税品目由你省确定。生产单位和个人自产自用的经济林苗木,免征农业特产税;销售经济林苗木取得的收入,照章征收农业特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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