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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9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德国艾罗迪能源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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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8 11:58: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2483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7〕932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9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德国艾罗迪能源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7-08-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德国艾罗迪能源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7〕93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德国艾罗迪能源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取得技术转让费免征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浙国税外〔2007〕41号)收悉,批复如下:
2006年11月,德国艾罗迪能源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华仪风能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1.5MW风力发电机组联合设计开发合同》(合同号为:07DEZJY36HEAGFN22),转让其开发风能源产品的专有技术。鉴于上述技术属于在开发能源方面提供的专有技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同意对德国艾罗迪能源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转让上述技术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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