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797
  • Tax100会员 27868
查看: 742|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8〕2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出租卫星通讯线路所取得的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4474
2020-6-28 11:54: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5093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发〔1998〕201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8〕2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出租卫星通讯线路所取得的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11-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出租卫星通讯线路所取得的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201号

近期,一些地区询问,外国公司将其所拥有的国际通讯卫星等通讯线路租给我国用户使用,其所取得的收入是否征税,要求总局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外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将其所拥有的卫星、电缆、光导纤维等通讯线路或其他类似设施,提供给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个人使用所取得的收入,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租金收入,应依照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