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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2〕411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代扣手续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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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8 11:50: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3364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发〔1992〕411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2〕411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代扣手续费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2-02-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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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代扣手续费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2〕411号

一些地区反映,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中仍有委托代扣的形式,需要明确代扣手续费的提支问题。由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是由建筑税演革过来的,因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代扣手续费的提支,在没有新的规定之前,可以比照原建筑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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