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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6〕5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EDT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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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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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8 11:49: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333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6〕533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6〕5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EDT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6-06-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EDT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6〕533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美国EDT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浙国税外〔2006〕5号)收悉,批复如下:
2003年10月,美国EDT公司与杭州格林费尔生化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生物酶废纸脱墨方法合同》(合同号为:05USZJY84JSHZ0401),转让生物酶废纸脱墨技术。鉴于该技术在造纸领域的运用,能洁净生产,降低能耗,有效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同意对美国EDT公司转让上述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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