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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1961)财公字第59号 财政部复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税折征代金和财政粮食的作价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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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8 11:29: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4329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文件编号: (1961)财公字第59号
文件名: 财政部 (1961)财公字第59号 财政部复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税折征代金和财政粮食的作价问题的函
发文日期: 1961-06-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财政部复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税折征代金和财政粮食的作价问题的函
(1961)财公字第59号

广东省财政厅:
6月8日来函悉。关于提高粮食收购价格以后,在经济作物地区和缺粮大队,农业税折征代金以及拨交给粮食部门的粮食作价问题,兹复如下:
(一)经济作物地区的农业税,缴纳实物有困难的可以折征代金。经济作物尚未提价的,仍按提价前的粮食价格计算;已提价的,按其提高价格的比例计算粮食作价,但是不得超过粮食提价的幅度。对缺粮而有其他农副业收入的生产大队,折征代金的粮价,亦按提价前的粮食价格计算。
(二)财政部门拨交给粮食部门的粮食,应当按照提价后的实际价格进行结算,具体办法可与当地粮食部门协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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