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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 国税函发〔1992〕273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劳改、劳教单位建设投资征免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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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8 11:18: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5848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发〔1992〕273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局 国税函发〔1992〕273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劳改、劳教单位建设投资征免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2-01-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劳改、劳教单位建设投资征免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2〕273号

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对劳改、劳教单位建设投资,征免投资方向调节税规定如下:
对劳改、劳教单位在“八五”期间经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批准列入计划的固定资产投资,除国家限制发展的项目投资,劳改、劳教局机关办公设施和职工宿舍,劳改、劳教单位所建非干警用办公设施、宿舍的建设投资,以及非劳改、劳教场所的生产经营性投资外,都按零税率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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