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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4〕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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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zjfg/2011-02/23/content_8ab90e8d95c14c6dab5c3567bee196e3.s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发〔2004〕69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4〕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6-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有关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否计征营业税的问题,现明确如下:
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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