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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地[1987]3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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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6 11:24: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dcs//200402/t289023.html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地[1987]30号
文件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地[1987]3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87-12-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财税地[1987]30号


    为了有利于房租改革和照顾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目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确定:
从1988年1月1日起,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暂缓征收房产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其他非营业用房,是否给予照顾,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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