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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 财税地字〔1987〕12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武警部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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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5 11:19: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20100154
发文单位: 财政部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地字〔1987〕12号
文件名: 财政部税务总局 财税地字〔1987〕12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武警部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87-07-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税务总局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武警部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
财税地字〔1987〕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部队)的性质,经研究,决定对其房产征免房产税问题,可比照对军队房产征免税的规定办理。现通知如下:
一、武警部队的工厂,专门为武警部门内部生产武器、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员装备、军械装具、马装具)的,免征房产税。生产其他产品的,均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武警部队与其他单位联营或合资办企业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三、武警部队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无租出借的房产,由使用人代缴。
四、武警部队所办服务社的房产,专为武警内部人员及其家属服务的,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征收房产税。
五、武警部队的招待所,专门接待武警内部人员的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征收房产税;二者兼有的,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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