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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9]154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喀纳斯景区开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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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5 11: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10200014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函[2009]154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9]154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喀纳斯景区开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发文日期: 2009-05-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喀纳斯景区开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新地税函[2009]154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来《关于将喀纳斯景区视同建制镇开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请示》(阿行署报[2009]27号)收悉。经认真调研,现提出如下意见,供参考。
1.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8]国税地字第015号)规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开征。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达到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喀纳斯景区目前不属于建制镇、工矿区,因此不属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至于能否视同建制镇,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明确的意见。
3.目前我区兵团各团场的团部所在地,也称为××镇,由于不是建制镇,因此没有开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但从城镇建设、经济繁荣程度来说,大部分团场远远超过了当地的建制镇,建议政府将此问题作一并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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