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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字[2001]21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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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5 11: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10200055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字[2001]21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字[2001]21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12-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的通知
新地税字[2001]2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7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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