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自治区体育中心建设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函 [2004] 74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自治区体育中心建设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新政办函[2003]151号)的精神,经研究,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自治区没有减免税权限,对新疆体育中心和新疆国际置地房产开发公司在原南门体育场开发项目建设中所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
二、新疆国际置地房产开发公司在原南门体育场开发项目建设中所涉及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给予减免税照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