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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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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5 11:12: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6051700003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6-05-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第197号令)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新政发〔1986〕137号)文件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延长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复函》(新政办函〔2016〕92号)批准,现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2016年上半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延长至5月31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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