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586
  • Tax100会员 32606
查看: 671|回复: 0

山西省税务局 晋税明电[1994]20号 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补充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9402
2020-6-25 11:00: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西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晋税明电[1994]20号
文件名: 山西省税务局 晋税明电[1994]20号 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1994-02-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补充通知
晋税明电[1994]20号

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补充通知
  晋税明电[1994]20号
  全文有效
  各行署、市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我省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问题,省局曾以晋税明电(93)29号明传电报作了规定。为适应各地经济发展的需要,现对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下限补充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12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一500元。
  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元。
  4、兼营业务起征点的确定。对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既销售货物,又销售应税劳务,在征税时,可以主营业务的销售额计算。凡达到起征点的,应分别按货物销售额或应税劳务销售额及适用税率征税;如果两项销售额均达不到起征点的,可将兼营的销售额换算为主营业务的销售额计算。换算后达到起征点的,分别销售额按适用税率征税,换算后仍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税。
  换算公式如下:
  (1)以销售货物业务为主的:月销售额=销售货物的销售额+(销售应税劳务销售额×销售货物起征点/销售应税劳务起征点)
  (2)以销售应税劳务为主的:月销售额=销售应税劳务销售额+(销售货物销售额×销售货物起征点/销售应税劳务起征点)
  二、营业税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500元。
  2、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
  三、在上述幅度内,由地、市税务局确定你地区起征点,并报省局备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